

有限偿还债务
有限偿还债务: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不用为企业的全部债务买单,公司是独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企业家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有重生的机会
把固定资产卖了绝对是补偿不了债务的,而且破产偿还只看注册资金,超出了注册资金就不关企业家事了,剩余的资产如果足够还可以另开一间公司,从新开始。

维护企业家尊严
对债务人来说,及时申请破产,可以免除债权人追讨债权的烦恼法定代表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责任;对企业的股东来讲,可以避免承担因对企业财产管理失职的法律责任。

增加企业生的希望
破产过程中,可以对有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斩掉因一个单方面因素而被缠死因素,为有潜力但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重生的机会,使企业在减免债务后重新参与市场竞争。

增加资产剩余价值
对于没有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资产,使全体债权人依法平均受偿。通过拍卖企业财产,可以有效盘活土地、设备等优良资产,解放劳动力。

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北京律协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永生律师,法律从业经历18年,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主管,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律师协会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天洋房地产公司、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公司,北京宅急送物流集团公司法务处,北京鑫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担任数十家各类企事业单位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医药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橡胶制造业,科技研发业,精通物流快递业务。熟悉企业的运作与管理,能将熟知的法律知识与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相结合。有企业高级管理经验。对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及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律纠纷均有深入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公司并购、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