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时间:2016-06-08 12:24:04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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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朱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一家餐馆,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朱某以前二十平的店面已经满足不了顾客的需求,所以朱某在2012年向大学同学贾某借款款15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并以自己九十万的汽车设立质押,同时找朋友张某用其价值100万的汽车作抵押,表哥王某提供保证。可是好景不长,朱某因涉嫌使用地沟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被拘留并处以罚款。现朱某不能向贾某履行到期债务,贾某便找到了其表哥王某,要求王某代为偿还150万元,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贾某遂来到本所要求律师助其维权。
【浩云专业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案中,张王二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贾某应先就朱某质押的汽车偿还借款,然后贾某才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担保责任。贾某可以实现其抵押权,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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