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劳动者因公出境,回国时因疫情被隔离,单位不能拖欠工资
时间:2023-12-06 14:53:48   作者:
   北京劳动律师:劳动者因公出境,回国时因疫情被隔离,单位不能拖欠工资
 
  虽然新冠疫情已经过去,但很多劳动者因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却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因工作需要被外派国外,但回国时需要依据政策进行隔离而无法提供劳动的这部分人。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此类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进行维权。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劳动者A于2019年9月19日入职B公司,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国际部复配生产岗,约定月工资10000元。后因B公司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欠付工资等,A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关系不存在,也就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而B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A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本案中,依据B公司为A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代A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7月按月向A发放工资、B公司直至2021年9月11日仍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等事实,双方之间曾经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二审中,法院认为,B公司为A缴纳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向A发放工资、接受B公司管理,这些事实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B公司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二,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A当初向B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因是,B公司存在欠付工资的问题。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若B公司欠付工资的情况属实,A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自2019年9月入职后即被B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后因新冠疫情,A在回国后根据政策要求进行了隔离。但B公司认为,A在国外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没有提供正常劳务,B公司已经按照规定正常发放了劳务报酬,不存在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A虽存在因从境外回国进行隔离未能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但这并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且出国是为了完成B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故上述期间的工资仍需正常支付。
 
  此外,在律师的帮助下,A又搜集到大量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拖欠报销等证据。
 
  因此,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厚德B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存在拖欠A工资的情形,A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应依法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向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报销费用等共计13万余元。
 
  【浩云小结】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劳动者受公司指派出国完成工作任务,回国时因疫情影响被隔离而无法提供劳动,并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因此,隔离期间的工资仍需正常支付。本案也提醒大家,如果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并想要通过诉讼维权,可以想想自己在疫情隔离期间是否有被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如果有,可以将支付拖欠工资作为其中一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