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认定新规:借款与劳动报酬的边界解析
时间:2025-05-12 09:31:40   作者: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认定新规:借款与劳动报酬的边界解析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类型,其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职工债权的认定范围与标准逐步细化,尤其是涉及借款、劳务关系等特殊情形的处理成为焦点。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从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特殊情形三个维度,解析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认定的核心依据。
  一、职工债权的法定范围与认定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工资及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如停工留薪期工资)。
  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涵盖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社会保险费用:仅限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
  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认定原则
  形式与实质并重: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为形式要件,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为实质要件。
  优先保护劳动者:在证据冲突时,倾向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例如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支付凭证不一致时,需结合岗位、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二、借款认定为职工债权的法律边界
  实践中,企业常以“借款”名义拖欠劳动者报酬,或劳动者因工作垫付费用,此类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需分情形讨论:
  以借款形式拖欠工资
  法律定性:若借款实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且劳动者能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佐证,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参照职工债权清偿。
  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证明借款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例如借款审批流程涉及人力资源部门、资金用途与工资发放周期吻合等。
  因公垫付费用
  认定标准: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垫付的差旅费、采购款等,若属于企业应承担的经营成本,可认定为职工债权。例如,某企业员工垫付项目招投标费用,后企业破产,法院结合费用用途、报销审批记录,认定该债权属于职工债权。
  排除情形:个人消费借款、与工作无关的借贷不属于职工债权。
  高管薪酬的特殊处理
  限制性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企业董监高在破产受理前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如绩效奖金、超额薪酬),应追回并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部分可认定为职工债权。
  司法实践:某企业破产时,总经理年薪中超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仅平均工资部分纳入职工债权。
  三、职工债权认定的程序性保障
  管理人调查义务:管理人需主动核查职工债权,无需职工申报,但职工可提供证据辅助认定。
  公示与异议程序:管理人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公示,职工对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对职工债权认定争议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劳动关系真实性、债权性质及金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