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清偿顺序详解:起诉后公司破产应对指南
时间:2025-04-16 17:12:11   作者:
   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清偿顺序详解:起诉后公司破产应对指南
  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有顺序吗?
  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除职工债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欠缴的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二、特殊优先权
  别除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取回权:权利人可依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原物。
  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
  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23〕1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
  三、清偿顺序的司法实践
  案例:某公司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500万元,社保债权200万元,税款债权300万元,普通债权1000万元。破产财产总额为1200万元。
  清偿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假设100万元)。
  剩余1100万元中,职工债权500万元全额清偿。
  社保债权200万元、税款债权300万元按比例清偿(因剩余财产不足,实际清偿比例约83%)。
  普通债权1000万元按比例清偿(清偿比例约8%)。
  起诉后公司申请破产怎么办?
  一、诉讼程序的中止与恢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二、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及时申报债权
  申报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5日至3个月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
  逾期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参与债权人会议
  权利: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核查债权:对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破产程序
  管理人监督:债权人可要求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发现违法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追究股东责任: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自管理人接管财产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执行程序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中止,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后,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仲裁案件应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仲裁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