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以及涉外仲裁管辖的机关
时间:2025-04-11 10:52:33   作者: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纠纷也随之增多。涉外仲裁作为解决涉外纠纷的重要方式,其机构和管辖机关的确定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以及涉外仲裁管辖的机关。
  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
  贸仲委于1956年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新中国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也是世界上主要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委总会设在中国北京,在国内设有13个分会/仲裁中心,并在境外设有香港仲裁中心、北美仲裁中心和欧洲仲裁中心,同时代管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辐射全球的仲裁服务网络化布局。贸仲委已审理仲裁案件逾7万件,连续七年争议标的超千亿,涉外案件数量、涉案争议金额、当事人国别数三项重要业务指标居全球前列。其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承认和执行,以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可,连续两届荣获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仲裁公信力评估“全国十佳机构”“涉外服务十佳机构”双第一,被权威机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国际仲裁机构之一,是国内唯一跻身世界前五的仲裁机构。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
  海仲委成立于1959年,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设在北京。
  海仲委在处理海事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仲裁人员团队。其仲裁规则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能够适应海事仲裁业务的发展需求。多年来,海仲委成功处理了大量海事争议案件,为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除了上述两个专门机构外,依照我国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也具有管辖权。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这些仲裁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内也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拥有一支专业的仲裁队伍,能够为涉外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二、涉外仲裁管辖的机关
  (一)专门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为专门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贸仲委在涉外仲裁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其管辖范围涵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通过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纠纷。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先进,具有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便利性和透明度等特点。例如,其第十版《仲裁规则》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则在数字技术推动仲裁服务升级、保全措施境外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海仲委是专门负责涉及海事事务的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包括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海仲委的仲裁规则针对海事争议的特点进行了专门设计,能够有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障海上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二)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这些仲裁机构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应当遵循仲裁法和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原则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只要该仲裁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资格,就可以获得管辖权。
  法定管辖原则
  除了当事人自愿选择外,法律也对涉外仲裁管辖权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涉外争议,法律规定了专属的管辖仲裁机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专门常设机构,以及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其他仲裁机构。涉外仲裁管辖的机关主要包括这些专门常设仲裁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在确定涉外仲裁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选择原则和法定管辖原则。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涉外仲裁将在解决涉外纠纷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加强涉外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涉外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