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约定与涉外因素界定:法律要点剖析
时间:2025-04-11 10:45:16 作者:
涉外仲裁约定与涉外因素界定:法律要点剖析
在涉外仲裁领域,仲裁地的约定以及涉外因素的界定是两个关键问题,对于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一、涉外仲裁可以任意约定仲裁地进行仲裁吗
(一)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地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确定,归根结底取决于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作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的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规定,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方便当事各方。
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此项选择也会得到仲裁机构的尊重和认可。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4条,也有类似规定。
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地的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
(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仲裁地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或者仅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机构仲裁解决,或者适用某一特定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仲裁地点,则取决于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地国的法律中的规定。
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常设机构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例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三)法律和仲裁规则的限制
虽然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仲裁地,但这种约定并非完全任意。仲裁地的选择必须符合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对特定类型的争议规定了专属的仲裁地,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其他地点作为仲裁地。
二、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么
(一)涉外因素的定义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凡是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都是涉外的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变更某种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在我国进行的,某种权利的丧失也不是在我国发生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二)涉外因素不包括的内容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涉内因素,比如: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或者属于中国企业和组织、民事关系确立发生在国内、诉讼当事人的标的物在国内。
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在国内与另一家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提起仲裁,该仲裁案件就不属于涉外仲裁,因为其不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仲裁中仲裁地的约定受到法律和仲裁规则的限制,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同时,要准确界定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排除涉内因素。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