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赔偿。当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从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时,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具体来说,承包人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包括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因工人低生产效率造成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以及各种管理费等。
2.材料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以及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包括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赔偿费用,需要根据其实际损失来确定,不限于上述几种费用。只要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工程变更导致损失,只要有证据材料都可以要求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则不能要求赔偿,甚至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承包人和发包人及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功,应尽快寻求建筑工程律师的帮助,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