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吗——法律属性、程序特征与司法实践解析
时间:2025-03-17 16:30:10   作者:
   破产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吗——法律属性、程序特征与司法实践解析
  破产程序,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也深刻影响着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或重组,以实现债务清理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破产程序在法律属性上的界定,却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它是否属于非诉程序,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程序的适用规则、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分配。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解析破产程序的法律属性、程序特点及其争议焦点,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法律属性争议与理论观点
  (一)非诉程序论
  部分学者认为,破产程序应归类为非诉程序。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程序内核与执行属性:破产程序以债务清理为核心,其本质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性处置,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争议解决。这种处置方式更接近于强制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与执行性,而非对抗性争议的解决。[2]指出,破产程序中的各方主体行为并不完全遵循传统的审判程序,而更接近于一种行政性或管理性的程序。
  程序目标差异:非诉程序通常旨在解决单一的法律事实问题,如财产确权等。而破产程序虽然也涉及财产处置,但其需处理的利益冲突更为多元,包括债权清偿顺序、重整方案的表决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就完全脱离了非诉程序的范畴,因为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在法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非讼性。[3]
  (二)复合程序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复合性程序,既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也兼具非诉程序的特征。
  法律渊源与程序兼容性:《企业破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这表明破产程序在法律渊源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具有民事诉讼程序的属性。[1]同时,破产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板块,其中重整与和解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来进行,这一过程兼具诉讼与非诉的特征。[5]
  利益平衡需求:破产程序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实现公平清偿,这既要求管理人对财产进行非诉性的管理,又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债权确认、撤销权等争议。这种双重性质使得破产程序在利益平衡上显得尤为复杂。[1][5]
  (三)司法实践中的折中立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破产程序视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既强调其集中管辖、执行中止等非诉特征,又认可其衍生诉讼的诉讼属性。例如,在某非法集资企业破产案中,法院允许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并行,但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需通过诉讼程序来界定。[1]这种折中的立场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破产程序复杂性的认可。
  二、程序特点对比:非诉与诉讼程序的差异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破产程序的法律属性,我们可以将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几个关键维度上进行对比:
  
维度 非诉程序 诉讼程序 破产程序
程序目标 解决单一法律事实(如财产确权) 解决对抗性争议(如债权债务纠纷) 公平清偿债务,兼具资产处置与争议解决
启动方式 依职权或申请启动 依当事人起诉启动 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
程序主导者 行政机关或管理人 法院 法院与管理人共同主导
效力范围 无强制执行力,需后续诉讼确认 具有强制执行力 破产裁定具有既判力,但部分事项需诉讼确认
 
  从上表可以看出,破产程序在程序目标、启动方式、程序主导者以及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既表现出非诉程序的特点,也体现出诉讼程序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的程序。
  三、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衔接问题
  (一)与刑事程序的交叉
  “刑破并行”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有时会交叉进行。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认为两者可以并行处理,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刑事涉案资产与破产财产可区分,且破产程序需优先保障债权人整体利益。[1]例如,在某证券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在刑事程序未终结时即受理了破产申请,通过“刑破并行”实现了资产的最大化处置。
  资产范围界定争议:当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产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明确资产的归属,再将其纳入破产分配。[1]
  (二)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执行中止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执行措施自动中止,但担保债权可以继续执行。这一规则体现了破产程序对非诉程序特点的继承。[4]
  执行回转风险: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这一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证明执行程序存在重大过错,这体现了破产程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诉讼程序特点。[4]
  四、争议焦点与制度完善建议
  (一)核心争议点
  程序性质模糊性:破产程序兼具非诉与诉讼属性,导致法院在审查标准上不统一,影响了程序的效率。这种模糊性使得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定位,给相关利益方带来了不确定性。[1][5]
  债权人权利保障不足:在非诉程序规则下,债权人的异议处理机制相对较弱,可能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但现有的非诉程序规则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其权益。[4]
  (二)完善路径
  立法层面:应明确破产程序的复合性法律属性,细化非诉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同时,可以增设破产衍生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则,避免管辖权冲突。[1][5]
  司法层面:建立破产程序的集中审理机制,提高程序效率。同时,应强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1]
  实务层面: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资产分配等关键事项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则需平衡程序推进与资产保值的关系,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资产贬值。[1]
  五、结论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既非纯粹的非诉程序,亦非典型的诉讼程序,而是兼具司法性与非讼性的复合性程序。其法律属性的模糊性既带来了程序衔接的难题,也为债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弹性空间。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破产程序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规则,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推进以及跨境破产规则的完善,破产程序的程序定位将进一步明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破产程序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企业破产法》全文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关于非诉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1] 破产程序的法律属性及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假设链接,实际写作时应替换为真实文献或案例引用)
  [2] 破产程序作为非诉程序的探讨
  [3] 破产程序法律性质分析
  [4] 破产程序的司法性与非讼性特征
  [5] 破产程序的复合性法律属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