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全解析:程序内容与债权追回流程
时间:2025-03-13 16:29:06   作者:
   破产还债全解析:程序内容与债权追回流程
  一、破产还债的程序内容
  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一系列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破产还债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申请主体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提交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受理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已知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予以公告。
  (二)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管理人指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具体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会议
  会议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财产清查、评估与处置
  财产清查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财产评估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价值。
  财产处置
  管理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六)债务清偿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执行
  管理人应当按照清偿顺序,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清偿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债权追回流程
  (一)债权审查与发现
  债权审查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查企业的账目、合同、凭证等,管理人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破产债权。
  债权发现
  管理人还可能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这些债权可能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侵权赔偿等。
  (二)证据收集与核实
  证据收集
  对于发现的破产债权,管理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债权的存在和数额。证据可能包括合同、发票、收据、转账记录等。
  证据核实
  管理人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管理人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三)债权追回方式
  通知催收
  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注明履行期限和方式。
  协商与调解
  管理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通过谈判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这种方式能够灵活解决债务纠纷,并可能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诉讼与仲裁
  如果协商不成,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管理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和数额。
  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还可以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追回债权。代位权是指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债权追回款项分配
  款项归集
  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追回的债权款项,会归集到破产财产中,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款项分配
  追回的债权款项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