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不服再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情况,我们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仲裁法》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才能通过仲裁庭进行仲裁。
具体来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以下纠纷是不能仲裁的: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
那么,合作协议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一般而言,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当然,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而产生纠纷的,那就可以依法去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列出了一些适用劳动仲裁的争议类型,例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这些都是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争议,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在处理合作协议纠纷时,我们应当明确区分其与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合作协议更多地涉及到商业合作和合同法的范畴,而劳动关系则受到劳动法的严格规范。因此,在面对合作协议纠纷时,我们应优先考虑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而不是盲目地寻求劳动仲裁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