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1.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仲裁委撤销后,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该决定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决定在实体方面有问题,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计算。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这应被认定为程序违法。然而,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刚刚实行不久,对征求工会意见的掌握尺度上可暂时适当从宽。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4.当用人单位认为某项技术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告知劳动者时,应认定此后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然而,劳动者要求支付履行协议期间的补偿金的,仲裁委应予支持。
5.用人单位招用非京籍人员并为其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明确约定将其作为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应认定该约定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无效,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6.《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应支持这一请求。然而,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1.如果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下岗、内退职工),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与其他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其他单位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仲裁委不应予以受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然而,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留用期间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d)劳动者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