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独特性与挑战
时间:2024-01-19 15:34:33   作者: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产生的混乱所导致的。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财产保全这一法律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乎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到整个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阐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以及财产保全在其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独特性。首先,法律关系复杂是这类纠纷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工程制度的运行混乱,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屡禁不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在执行力度上却显得力不从心,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在我所处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严格按照我国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执行的工程寥寥无几。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对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极高。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到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还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问题。对于那些不熟悉建筑公司运作、建筑施工以及未办理过大量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和律师来说,要精确找到问题的症结是极具挑战性的。
 
  再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证据繁多,往往涉及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索赔和签证函、会议纪要等多个方面。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此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标的额相对较大,这也是其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复杂度,也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题。首先,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款经常被恶意拖欠,层层盘剥。这导致了许多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到达手中时已经所剩无几,甚至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其次,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许多法官和律师对此类案件持有回避态度。他们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精确地找到问题的核心。此外,一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为了方便自己,经常采用以鉴代审的方式,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这种方式不仅费用高昂,耗时耗力,而且未必能得到原告满意的结果。对于原告来说,这些都是额外的成本,而迟来的正义则可能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周期较长,给恶意方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能会先行转移财产,导致原告即使赢得诉讼也无法获得实际的赔偿。如果再遇上法院怠于执行的情况,胜诉的一方可能会面临判决书变成空头支票的困境,法律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耗。
 
  基于以上原因,我在代理标的相对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则上都会建议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有两个步骤:首先,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一旦法院查实这些线索,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冻结。如果对方是公司,建议向法院申请冻结其基本账户,因为基本账户中往往有用于招投标的现金流。同时,冻结基本账户也会给对方带来信用度下降的威胁。这些措施都是非常有效的。
 
  第二个步骤是申请人需提供与保全额度等值的担保。以四川为例,成都的法院接受银行保函、银行存单以及经过评估的房屋作为担保。只是评估后的房屋会打一定的折扣,不接受担保公司的保函和车辆担保。其他地级市法院则接受担保公司的担保,但申请人仍需提供一部分财产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担保,可以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或者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
 
  一旦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后,官司基本上就可以终结了。因为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起因都是恶意拖欠工程款。一旦被告的财产被保全后,他们通常不会再与原告纠缠下去,毕竟诉讼也需要耗费他们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我的代理案件中,被告的财产一旦被保全后,最终都主动、及时地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这充分说明了及时、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恪尽职守的律师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