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调动工作地点不愿意去有没有赔偿
如果事先没有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期内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功,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公司擅自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完全有权利拒绝,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哺乳期公司搬家不去有没有赔偿
哺乳期公司搬家不去不一定有没有赔偿。具体情形如下:
如果公司是在现在所在城市内搬迁的,员工选择不去,一般来说是没有赔偿的。然而,如果公司的搬迁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福利,比如通勤距离的增加等,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公司搬离了现在所在城市,员工因此选择离职,一般来说是有赔偿的。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员工在面对工作地点调动和公司搬迁时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对于哺乳期的员工来说,更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