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夫妻关系中一个复杂且常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如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通常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这并非绝对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该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指出,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这一约定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你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他个人所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应由他个人偿还。此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企图侵占你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总的来说,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约定以及债务的实际用途等。在复杂的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