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破产程序中的时效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深入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破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它们的明晰界定对于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是指破产企业享有的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的权利。这种债权本质上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是破产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需要认真清理和清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要构成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首先,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构成债权的基本前提。如果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就不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对外债权。其次,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实际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关系,这是形成债权的必要条件。最后,必须有其他民事主体对破产企业负债的事实依据,证明破产企业确实对债务人拥有债权,这是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本质要件。
在对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之前,管理人需要对其进行重新清理和厘定。这是因为“应收帐款”在会计学上虽然表现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但实际上并不全是企业的对外债权。因此,管理人需要认真审查每一笔债权,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在研究破产程序中的时效问题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债务关系。只有明晰界定这些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问题,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程序引起时效障碍的立法表现
破产程序引起实效的中断,是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常态。在我国,破产程序引起实效中断的立法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9条明确规定,消灭实效因某些事项而中断,其中包括请求承认起诉、依督促秩序、申请发支付命令、申请调解或担负仲裁、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告知起诉、开始执行行为或申请强制执行等。这些规定详细地列出了与起诉具有同一致力的行为,从而确保了破产程序引起实效中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运用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在破产程序中的中断和重新计算的规则。
此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破产和申报破产债权具有中断实效的效力。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哪些事项可以认定与提起诉讼具同等时效中断的效力,其中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这些规定不仅完善了我国关于破产程序引起实效中断的立法体系,而且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破产程序引起实效中断的立法表现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有助于推动我国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