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现已更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这一罪行是指在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进而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当这种行为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即构成此罪。
二、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新刑法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在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时,若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来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时,若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