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双方自愿的决策,旨在平衡双方利益。
其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对于大规模裁员或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也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除了以上情形,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等。这些都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