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判决的效力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所谓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这个过程需要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来审查和确认有争议的债权,一旦判决生效,有争议的债权就会尘埃落定,从“未决债权”变为“确定债权”。
那么,这个判决的效力究竟如何呢?首先,对于参与诉讼的债权人来说,判决生效后,他们将受到该判决的约束。如果异议的债权人胜诉,他们的债权人地位将得到确定,并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如果败诉,他们的债权将被按照异议方主张的债权额确定,甚至可能丧失债权人地位。
其次,这个判决不仅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有效,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有一体效力。因为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这个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果不这样,在分配时会产生混乱。
此外,对于债务人来说,他们作为诉讼当事人,自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他们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他们都可以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
最后,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从“未决债权”变为“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