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工作异议的重要途径,根据调解机构商议当事人中间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能够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机构理应纪录申请者的相关情况、异议事宜、原因和申请调解的时间。调解机构品种繁多,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联合会、依法设立的底层人民调解机构和城乡、街道开设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
在商议劳动争议时,调解人应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缘故的描述,用心输通,帮助彼此达成共识。调解成功,应当制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要求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此外,用人公司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是赔付而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的,员工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传出支付令。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出现后,当事人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能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工作异议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