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竞合解决,首先要明确二者的法律定义及要求。误工费是指在工伤医疗期间因工作损害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工资危害。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导致事故伤害或是职业病务必暂停工作接纳工伤医疗的期内,企业按月付款的原工资薪资福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停工期间,原工资薪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付款。因而,当工伤医疗期与误工期重合时,职工不但可以觉得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够觉得侵权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赔偿。
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竞争时,除工伤医疗费外,法律不严禁工伤职工在取得民事赔偿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职工仍有权在得到误工费赔偿后具有停工期工资。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误工费的需求有明确的规定,按实际赔付的原则进行解决。具体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此外,因为工伤医疗期,企业应支付工资。用人公司不支付相关待遇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有关质疑。
一般来说,务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对待这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及详细情况,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获得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