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及相关法律解析
时间:2023-12-22 14:06:14   作者:
   挂靠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挂靠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施工人承担。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是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一方,对于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细节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那么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合同关系的另一方,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在挂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无论是施工人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查收集。同时,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所述,挂靠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施工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发包人和承包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和义务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挂靠工程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及相关法律解析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常常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保证担保,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1.保证合同有效,由挂靠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超出了挂靠关系的范畴,因此挂靠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挂靠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然而,这种方案并不能解决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的问题。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债和前两种债之间的结构差异决定了不能确定责任形式。
 
  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无效,法人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观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对挂靠关系的认定,是建立在不作挂靠关系认定的基础之上,将虚拟的分支机构作了实质上的认定。在审理法院一般会认为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挂靠关系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有根本区别的,挂靠方是独立核算的民事主体,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擅自作保证则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在此类案件中分支机构只是因为挂靠才虚拟的主体,在保证合同上为担保意思表示的是挂靠方,因此将保证人认定为挂靠方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对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责任形式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