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是指由一方或多方签署协议,约定由一方或几方代持另一方的股权或股份。然而,这种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当实际股东出资不足时,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实际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出资,名义股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会对名义股东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声誉造成损害。
其次,名义股东可能会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由于名义股东是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他们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转让股权。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将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重大损失。
尽管存在这些风险,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签署代持股协议时,各方应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并谨慎决策。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追偿机制。
二、股东入股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公司法股东入股的要求非常明确,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股东入股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首先,货币是股东出资的最常见形式。在公司设立初期,股东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来支付公司的开销和运营。因此,货币成为最直接、最便捷的出资方式。
其次,实物也是股东出资的一种常见形式。实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出资的一部分。然而,实物的价值评估和转让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
此外,知识产权也是股东出资的重要形式之一。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公司法对股东入股的要求非常明确,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形式,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