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在破产宣告后经确认得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前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物,但他们的债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虽然提供了担保物,但他们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愿意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但他们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获得清偿。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这意味着由于企业破产宣告,导致与该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被解除,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获得清偿。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这意味着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物,但他们的债权金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这部分超过价值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获得清偿。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这意味着如果票据的开具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经支付了款项或承兑了该票据,承兑人可以将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获得清偿。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并在被担保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已经代替其清偿了债务,那么这部分代偿的债务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获得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意味着在清算组成立后的一个特定时间内,债权人有义务向清算组申报他们的债权,以便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
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意味着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偿还其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关系产生,如合同、协议等。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有权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与财产相关的请求权,如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交付物品等。非财产性的请求权,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务、履行合同等,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第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如果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已经受清偿,则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最后,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有权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