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然而,对于工程款纠纷这一特殊的合同纠纷,管辖地却是工程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其中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工程款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二、欠工程款故意逃避能算诈骗吗?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诈骗。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对于拖欠工程款故意逃避的行为,我们首先要分析其背后的动机。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工程款,那么这无疑是一种诈骗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各种原因(如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而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诈骗。
恶意拖欠工程款通常表现为无款项支付或故意拖延不支付。这种行为虽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它并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财物,因此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恶意拖欠工程款一般不认定为诈骗。但是,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工程款,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以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