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黑白合同应该怎么结算工程款
在黑白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黑白合同的概念。所谓的“黑合同”是指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而“白合同”则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双方再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
在处理黑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通常以招投标建设工程中的备案建设合同作为依据。这是因为白合同是公开的,受到法律保护,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图。而黑合同则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可能存在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因此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有两种: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按月结算与支付是指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分段结算与支付则是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黑白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以白合同为依据,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结算。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如果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承包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如果发包人在该期限内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那么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但一般是以权利被侵害或义务人违反约定之日起计算。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或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未与承包人进行协商或重新结算的,则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在起诉时,承包人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间而失去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