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债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这些通常被称为普通债权。这些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法通过担保物变卖获得优先受偿,因此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
其次,有些债权即使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获得财产担保,但债权人可能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些债权也将被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因为它们无法通过担保物变卖获得清偿。
此外,对于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债权,这些也将被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这是因为即使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物,但变卖价值可能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另外,当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他们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种追偿权也被视为一种破产清算中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他们有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这种求偿权也可以预先申报为一种破产清算中的债权。
此外,如果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那么持票人因此产生的债权也被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
最后,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也将被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因为这些债权在破产清算时可能尚未到期,但它们在将来可能会到期并需要清偿。
总的来说,破产清算中债权的范围是广泛的,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债权。这些债权的存在和性质都可能影响破产清算的进行和结果。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必须对所有相关的债权进行仔细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