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归属何方?
时间:2024-11-27 14:34:34 作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归属何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财富,这些财富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然而,当夫妻面临离婚时,这些收益究竟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意味着,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为共同财产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时间标准:收益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收益是在婚前取得的,或者是在离婚后取得的,那么它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标准:收益必须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贡献。这包括双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经营等活动取得的收益。如果收益完全来源于一方个人的努力或财产,且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它可能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书面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在处理财产时应按照约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都应明确知晓并同意其内容。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物品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专用”并非指个人使用,而是指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认为仅属于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
四、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在离婚时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尽量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同时,双方都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购置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处理时,还需要根据时间标准、来源标准以及书面约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才能更好地处理财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