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企业的债权人与股权的清偿优先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答案是按照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的顺序进行清偿。这一顺序的确定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旨在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首先,一般债务债券通常由地方政府发行,用于修建基础设施等市政工程。这些债券的偿还通常依赖于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发行债券时,政府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来确定债券的利率、期限和发行量。投资者购买这些债券主要是基于政府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因此,一般债务在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其次,次级债务通常是指企业发行的优先级较低的债券,其风险相对较高。这些债券的偿还顺序排在一般债务之后,但在优先股之前。次级债务的清偿顺序相对靠后,主要是因为其风险较高,且在企业的经营中通常被视为一种较高级别的风险投资。
接下来是优先股。优先股是一种具有较高优先级的股票,其持有人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和公司资产分配的权利。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会得到优先保障,排在普通股之前进行清偿。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承担了更高的风险,因此他们在清偿顺序中也享有更高的优先级。
最后是普通股。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票,代表了公司的所有权。在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的权益通常排在最后进行清偿。这是因为普通股股东承担的风险最高,而且他们在公司经营中没有特殊的优先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