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指南
时间:2024-09-24 15:02:37 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指南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可能对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必然选择。而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则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详细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方法。
一、诉讼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施工合同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明确被告原则: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施工合同中与原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方。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以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
二、常见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情形
1. 建设单位内部机构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当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产生纠纷,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这是因为内部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法律后果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承担。
2. 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等)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产生纠纷,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但若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 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是因为借用资质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用人和出借人均需对合同后果承担责任。
4.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定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若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各方对工程项目享有共同权益,需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5. 总分包工程产生纠纷的诉讼主体确定
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若分包人单独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这是因为总分包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紧密相连,需共同面对纠纷。
6. 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权益承受方,应直接参与诉讼。
7. 挂靠经营关系的诉讼主体确定
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时,若产生纠纷,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这是因为挂靠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双方均需对合同后果承担责任。
8. 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若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若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可视案情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这是因为转包行为改变了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所有相关方均需参与诉讼。
三、诉讼主体确定中的特殊问题
1.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则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但需注意分公司若无独立财产,则需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诉讼人。
2. 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连带责任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若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 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时,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这是为了确保诉讼主体与合同主体的一致性,避免因主体不符导致诉讼程序受阻。
四、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正确确定诉讼主体不仅有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确保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诉讼主体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