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追责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4-09-23 11:48:00   作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方式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便是施工合同备案程序的取消。这一变化不仅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责的依据。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深入探讨施工合同无需备案后,追责依据的新动向。
  一、施工合同备案程序的取消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已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方式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施工合同不再需要备案,意味着合同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经过行政部门的额外确认。
  二、施工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尽管施工合同无需备案,但其有效性并非无据可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只要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即为有效合同。因此,施工合同无需备案,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认定。
  三、施工合同追责依据的新动向
  在施工合同无需备案的新背景下,追责依据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成为追责的重要依据。例如,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都是追责时不可或缺的证据。
  2.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合同条款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追责的重要依据。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施工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无效,且可能因此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也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同样具有追责效力。
  3.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等。这些规定为承包人追索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也促使发包人更加注重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追责。
  四、施工合同追责途径的选择
  在施工合同无需备案的新背景下,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 和解
  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诉讼或仲裁的繁琐程序。和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快捷方式之一,也是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重要手段。
  2. 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的优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且保密性更强。因此,在合同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4. 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也是最具权威性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无需备案后追责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方面。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和途径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未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我们应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从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