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与竣工时间界定及工程款计算方法探析
时间:2024-09-23 09:50:32   作者:
   工程开工与竣工时间界定及工程款计算方法探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其中,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不仅是工程进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未明确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这给工程款的计算带来了挑战。本文旨在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探讨如何准确界定建设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并分析在工程合同未明确计价方式时如何合理计算工程款。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
  1. 开工时间的界定
  开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时间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
  2. 竣工时间的界定
  竣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时间点。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转移占有之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则仅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合同未明确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如何计算工程款
  1. 明确计价方式的重要性
  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计价方式对于工程款的计算至关重要。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为基础,后者则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为基础。若合同未明确计价方式,将直接导致工程款结算时的争议。
  2. 协商确定计价方式
  在发现合同未明确计价方式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计价方式。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市场价格、工程实际情况等因素,力求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成功,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方式及工程款结算条款。
  3. 参照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确定计价方式。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4. 专业评估与鉴定
  在无法协商且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工程款的评估与鉴定。评估机构将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市场价格、行业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5. 诉讼与仲裁
  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或调解方案。此时,双方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结语
  建设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界定及工程款计算是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准确界定开工与竣工时间对于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合理计算工程款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计价方式及工程款结算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方案或通过专业评估与鉴定等方式妥善处理纠纷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