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8-10 16:25:45 作者:
劳动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具体规定如下: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通常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内容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的约定
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超过两年的约定都将被视为无效。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但应注意违约金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
五、竞业限制的终止
当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自行终止。此外,如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者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终止。
六、争议解决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裁决。
总之,劳动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同时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双方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