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8-07 14:11:02   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主要涉及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即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时,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具体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种情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