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主要包括:
-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 申请人需是劳动争议的适格当事人,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人不是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如非劳动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 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明确规定,如果争议内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如涉及非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 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 劳动仲裁的管辖有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如果争议不属于受理该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且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 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果申请书格式不正确、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以上6个条件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判断是否予以受理的主要依据。如果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