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何在离婚时分割它们
时间:2024-07-31 16:30:07 作者:
一、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定义
1.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1. 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分割原则包括:
男女平等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2. 共同债务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则应当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三、总结
共同财产和债务在离婚时的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共同债务,则应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再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在整个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