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7-21 16:26:02 作者:
中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编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一个概述:
一、继承权与遗产的定义
继承权: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二、继承的开始与顺序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四、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五、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六、特殊情况的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详细且全面,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明确遗产的继承顺序和方式,以及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