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时间:2024-07-18 10:53:04   作者: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的抗辩种类多样,这些抗辩旨在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达到排斥、延缓或阻却申请人仲裁请求成立的结果。以下是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几种抗辩类型:
  一、权利妨碍抗辩
  行为能力抗辩:当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或相关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时,可以提出此抗辩。
  合同内容违法抗辩:若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协议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提出抗辩。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抗辩:合同内容若违背公序良俗,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无权代理抗辩:在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无权代理抗辩。
  合同不成立抗辩:被申请人可以主张仲裁协议或合同因各种原因(如未达成合意)而未成立。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时效消灭抗辩权: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二、权利消灭抗辩
  债务清偿抗辩: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债务,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失去基础。
  债务免除抗辩:申请人已明确免除被申请人的债务,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债务混同抗辩: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债务因混同而消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此抗辩。
  提存抗辩:若被申请人已将标的物提存,则视为已履行债务,可以对抗申请人的请求。
  抵销抗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标的种类、品质相同时,可以主张抵销。
  三、其他抗辩
  事实抗辩:被申请人可以针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提出相反的事实主张,以证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成立。
  法律适用抗辩:被申请人可以主张仲裁庭适用的法律错误,从而抗辩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程序抗辩:若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如未给予被申请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程序抗辩。
  四、特别注意事项
  被申请人在提出抗辩时,应当严格遵循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抗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基于权利人的主张才能发生效力,仲裁庭不能主动援引抗辩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抗辩。
  在提出抗辩的同时,被申请人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反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出的抗辩种类多样,具体抗辩理由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