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指定纠纷,债权人能行使什么权利?
时间:2024-07-16 11:53:26 作者:
在破产程序中,当涉及管理人指定纠纷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异议权
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的指定提出异议,尤其是当他们认为管理人不具备必要的资格、经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时。
法律依据:这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管理人选任和职责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更换管理人
申请条件: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管理人无法胜任工作、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利益冲突等情况,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程序要求: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三、参与监督
监督职责: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方,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具体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查阅管理人工作报告、提出质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四、诉讼权利
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的指定或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债权人诉讼权利的具体规定。
五、知情权
了解信息:债权人有权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管理人的工作情况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实现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查阅破产案件相关文件、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获取这些信息。
六、表决权
参与决策: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享有表决权。这包括对管理人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等。
限制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特定事项可能不享有表决权。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指定纠纷发生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参与监督、提起诉讼、了解信息和参与决策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