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 案件管辖权认定规则与实操指引
时间:2026-09-30 11:10:10 作者:
2026年北京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 案件管辖权认定规则与实操指引
一、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核心法律背景与2026年新规变化
在近年北京的破产衍生诉讼和公司类纠纷案件中,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引发的侵权纠纷数量正在快速上升,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全年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股东清算责任相关案件,相比2024年增长了47%,其中超过60%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首先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不少被告会在诉讼的第一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试图通过程序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很多债权人因为不了解这类案件的管辖规则,在起诉时选错了法院,导致案件被移送审理,白白浪费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维权时间。
结合202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应的管辖规定,以及北京高院新发布的《关于公司类纠纷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引发的纠纷,在管辖权认定层面有了很多和过去不一样的细化规则,彻底统一了过去北京不同辖区法院之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这类案件的管辖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有的债权人认为股东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有的当事人认为这类纠纷和公司破产程序直接相关,只能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公司和债权人之前签订的合同里的约定管辖条款,直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最后才发现约定管辖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自己起诉的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
想要准确认定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权,首先要明确这类案件的法律性质: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最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直接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侵权类纠纷。这类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本质区别,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原合同的管辖约定来确定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2026年北京地区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的法定认定标准
结合2026年北京高院最新的裁判指引,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引发的纠纷,管辖权的认定需要区分三种完全不同的场景,每一种场景对应的管辖规则都有明确的适用边界:
第一种场景:公司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直接单独提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诉讼。
这种场景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很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股东迟迟不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也没有申请公司破产,直接单独起诉所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这类案件,2026年北京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侵权纠纷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就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所以债权人的住所地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债权人完全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诉讼,不需要全部到股东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我们之前处理过一起典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原告是北京西城区的一家贸易公司,被告股东的户籍地都在外地,原告的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两个股东一直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财产全部灭失,原告的上百万货款一直无法追回。原告直接向自己住所地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名被告股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由他们的住所地外地法院管辖,但是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其住所地就是案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最终驳回了被告的全部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在北京本地顺利完成审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场景: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起诉股东要求承担清算责任。
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的新规作出了专门的集中管辖规定:如果公司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那么后续所有和该公司相关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衍生诉讼案件,都应当由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不再适用普通的侵权纠纷管辖规则,就算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辖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也对这类衍生诉讼享有法定管辖权。
这样的规则设计,核心目的是为了方便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统一查明案件事实,协调破产清算程序和衍生诉讼程序的进度,避免不同辖区的法院针对同一公司的关联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大幅提升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比如北京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经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就算公司的某一名股东住在海淀区,债权人起诉这名股东要求其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也只能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破产衍生案件中,债权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单独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名股东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东城区法院立案之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朝阳法院集中管辖,最终东城区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给了朝阳法院审理,完全符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管辖裁判规则。
第三种场景: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原债权债务纠纷,已经有了生效的法院判决,案件现在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了终本裁定,之后债权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认定,2026年北京法院的裁判口径已经完全统一:就算原来的生效判决是由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案件也在其他法院,但是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侵权纠纷,不能直接由原来的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必须通过单独提起股东清算责任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普通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原来的合同纠纷管辖约定和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限制。
很多当事人之前有一个错误认知,认为这类案件必须由原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是一个全新的独立诉讼,和之前的合同诉讼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单独审理,不需要受之前案件管辖法院的限制。
三、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认定的三大常见误区
结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上百起同类案件的实操经验,很多当事人在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很容易踩入三个常见的法律误区,最后导致自己的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移送,耽误了大量的维权时间:
第一个误区:认为原合同里的约定管辖条款,可以直接约束股东清算责任纠纷。
很多债权人在和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时,已经提前约定了管辖法院,比如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纠纷,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后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时,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直接适用这个合同里的约定管辖条款。实际上这个约定管辖条款,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股东并不是原合同的缔约主体,原合同里的管辖约定对股东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适用于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认定,这一点在2026年北京高院的裁判指引里已经被明确强调,很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这一点,拿着原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去起诉,最后被法院告知对股东没有约束力,只能重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个误区:认为股东清算责任纠纷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少当事人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就想当然地认为所有和公司相关的纠纷都要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也不例外。实际上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不适用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的规则,债权人完全可以选择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不需要必须到公司住所地法院立案。
我们2025年处理过一起案件,原告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丰台区,但是债务人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原告原本以为必须跑到天津的法院去起诉股东,后来经过律师的法律分析,直接在自己住所地的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最终法院顺利受理案件,没有任何程序障碍,为原告节省了大量跨区域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第三个误区:认为所有股东清算责任纠纷都必须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
很多当事人只要看到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就认为所有和公司相关的案件都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实际上这个集中管辖规则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人民法院已经正式裁定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才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如果债权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已经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诉讼,那么已经立案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这个案件,不需要后续再把案件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这一点也是2026年新规里明确细化的内容,避免已经进入审理流程的案件被随意移送,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我作为债权人,同时起诉多名股东,这些股东的住所地分别在不同的辖区,我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名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你完全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名股东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分别到不同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分别起诉。
问: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一直没有进行清算,我现在起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能不能直接在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立案?
答:只要你作为债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案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你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就依法享有管辖权,完全可以在本地法院立案,不需要前往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的外地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公司现在正在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我之前已经在别的法院起诉了股东要求承担清算责任,这个案件必须移送给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吗?
答:如果在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时,你的案件还没有完成立案受理,那么后续案件就应当移送给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集中管辖;如果在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作出之前,你的案件已经完成立案,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不需要移送。
问: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案件,涉案金额很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上限,应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答:应当按照北京最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结合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直接向对应级别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则依然适用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不会因为标的额提升就改变地域管辖的认定标准。
问:我起诉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被告股东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他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也不会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