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普通债权与股东借款清偿顺序详解
时间:2024-07-10 10:14:50 作者:
破产普通债权和股东借款的清偿顺序详解
一、破产普通债权的定义、特点及清偿方式
定义:
破产普通债权,又称无担保债权或一般债权,是指那些没有财产担保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以及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未被清偿的部分债权。这些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或企业侵权而产生,如企业间的合同债权、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侵权债权等。
特点:
无优先受偿权:破产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位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平等受偿:同一顺序的破产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平等受偿。
需依法申报: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确认后,才能参与破产分配。
清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二、股东借款的定义、特点及清偿方式
定义: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包括股东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情况。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股东向公司借款且尚未归还的情形。
特点:
双重身份:股东既是公司的出资人,又是借款人,其借款行为可能涉及关联交易。
责任有限: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对公司的额外债务。
可能受衡平居次原则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如股东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其债权可能在清偿顺序上被置于其他债权人之后。
清偿方式:
作为公司债务清偿:股东向公司借款且尚未归还的,该借款视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对公司的借款(若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遵循破产清偿顺序:股东借款作为普通债务处理时,其清偿顺序位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之后。
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若股东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可能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破产普通债权与股东借款之间的关系及清偿顺序
关系:
破产普通债权与股东借款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均属于需要清偿的债务范畴,但二者在性质、来源及清偿顺序上存在差异。破产普通债权主要来源于公司外部的商业交易或侵权行为,而股东借款则来源于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的借贷关系。
清偿顺序: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二者的清偿顺序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可能被视为普通债务的股东借款)。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若股东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法院可能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一原则体现了破产法中的公平原则和对滥用权利行为的制裁。
综上所述,破产普通债权和股东借款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具有不同的定义、特点及清偿方式。在清偿顺序上,二者均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借款存在不公平因素),法院可能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对股东借款的清偿顺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