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解读
时间:2024-06-27 10:48:57   作者: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解读
  一、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满足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通常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并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二、特点
  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经营性债务则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债务性质上的特征: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三、形成原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两大类: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如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则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如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等。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规定包括: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些规定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