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起诉全攻略:从证据收集到强制执行的实操指南
时间:2026-02-07 11:32:37   作者:
   工程纠纷起诉全攻略:从证据收集到强制执行的实操指南
  工程纠纷因涉及金额大、专业性强、周期长,常成为发承包双方的“噩梦”。随着《民法典》《解释一》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工程纠纷的解决路径愈发清晰。本文将从起诉准备、程序操作、执行保障三方面,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提供一套可复制的起诉指南。
  一、起诉前准备:证据链构建与管辖法院确定
  (一)证据收集:打造“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工程纠纷的核心是“事实认定”,而事实认定依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包方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合同类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等,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中关于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的条款,作为主张依据。
  履约类证据
  施工记录、监理日志、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按约完成;
  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证明工程量变更及发包方确认情况;
  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
  沟通类证据
  催告函、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主张权利;
  录音、录像,证明发包方承认欠款事实。
  案例:某纠纷中,承包方因无法提供变更签证单,被法院驳回部分诉求;而另一案例中,承包方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发包方曾承诺付款,最终胜诉。
  (二)管辖法院确定:专属管辖的“铁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则旨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如现场勘验)和执行判决。
  例外: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则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无权管辖。
  操作建议
  起诉前核对合同是否约定仲裁,避免“告错门”;
  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解释一》第一条)。
  二、起诉程序:从立案到判决的全流程解析
  (一)起诉状撰写:精准表达诉求
  起诉状需包含以下内容:
  原被告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诉讼请求
  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明确计算方式);
  要求承担违约金、诉讼费、鉴定费等;
  若涉及优先受偿权,需单独列明。
  事实与理由
  简述工程概况(如地点、工期、合同金额);
  说明发包方违约事实(如未结算、未付款);
  引用法律条款(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示例
  “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构成违约。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XXX元及自XX年XX月XX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二)立案与缴费:避开“程序陷阱”
  材料准备
  起诉状(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原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缴费标准
  工程纠纷诉讼费按标的额比例缴纳(如100万元以下收1.5%);
  申请保全需额外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如保险公司保函)。
  案例:某承包方因未在立案时提交证据清单,被法院要求补正,延误诉讼周期。
  (三)庭审策略:用证据“说话”
  举证质证
  按证据清单逐一出示,并说明证明目的;
  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如真实性、关联性异议)。
  辩论焦点
  工程款金额(是否包含变更部分);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是否达到结算标准);
  利息/违约金计算是否合法。
  技巧
  提前制作“庭审提纲”,列明关键问题及回应策略;
  申请证人出庭(如监理、造价师),增强说服力。
  三、判决后执行: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一)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申请
  若对方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包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生效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股权)。
  案例:某承包方因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仅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权益落空。
  (二)执行措施:多管齐下追讨欠款
  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控制;
  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
  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被执行人融资、招投标等;
  司法拍卖: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变现。
  最新规定
  根据《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承包方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在执行阶段主动主张;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可申请“执转破”,通过破产程序分配财产。
  (三)执行异议处理:应对“老赖”手段
  被执行人常通过以下方式拖延执行:
  提出执行异议:如主张工程款已支付、优先受偿权不成立等;
  转移财产:通过关联交易、虚假诉讼转移资产。
  应对策略
  对执行异议申请听证,提交反驳证据;
  申请法院撤销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四、特殊情形处理:破产与优先受偿权
  (一)发包方破产时的权利主张
  若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承包方需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劣后于有担保债权。
  操作建议
  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工程款计算明细;
  参与债权人会议,争取优先受偿权认定。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
  范围限制: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依据《解释一》第四十条);
  期限限制:需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例外: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适用该期限)。
  案例:某承包方因在竣工后八个月才主张优先受偿权,被法院驳回诉求。
  结语:工程纠纷起诉的“法治化”路径
  工程纠纷起诉的本质,是将“商业争议”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证据收集到执行保障,每一步都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承包方应摒弃“靠关系解决”的旧思维,转而通过“合同管理+证据意识+法律武器”构建维权体系;发包方则需避免“拖延战术”,履行诚信义务。在《民法典》《解释一》等法律框架下,唯有将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