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工程款追索:法律路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2-02 10:36:03   作者:
   公司破产工程款追索:法律路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与行使条件
  (一)法定优先权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其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规则体现了“劳动增值保护”原则,确保承包人投入的劳务、材料等成本优先获得补偿。
  (二)优先权行使要件
  主体资格
  仅限于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除非其权益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期限限制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某建筑公司因未在竣工后5个月内申报优先权,导致工程款清偿顺序降级为普通债权。
  范围界定
  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某承包人主张的1000万元违约金因超出法定范围被法院驳回。
  二、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追索流程
  (一)债权申报阶段
  申报材料清单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文件
  发票、付款凭证
  优先受偿权主张声明
  申报渠道
  通过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或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提交。某承包人因未在法院公告的30日申报期内提交材料,导致债权审查延迟2个月。
  (二)债权审查与确认
  审查重点
  合同真实性(如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工程量核算(如是否存在虚增工程量)
  优先权时效(如竣工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
  异议处理
  若管理人未确认优先权,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某承包人通过提交施工日志、监理签证等证据,成功推翻管理人关于“优先权失效”的认定。
  (三)债权人会议参与
  表决权行使
  工程款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组或优先债权组成员,对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行使表决权。某大型基建项目重整案中,工程款债权人联合其他优先债权人否决了原分配方案,推动调整清偿比例。
  监督权行使
  可推选代表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财产处置、经营方案等提出质询。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代表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核心资产,成功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三、工程款清偿顺序与比例分配
  (一)法定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如继续营业的工资、水电费)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第三顺序:税款债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四顺序:优先债权(建设工程价款、设备抵押权等)
  第五顺序:普通债权(如材料款、设备租赁款)
  (二)比例分配规则
  足额清偿情形
  若破产财产足以覆盖优先债权,工程款全额受偿。某商业综合体重整案中,债务人通过出售非核心资产筹集资金,优先清偿工程款后仍有剩余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比例清偿情形
  若优先债权总额超过破产财产价值,按比例分配。某道路工程破产案中,3家承包人申报的2.8亿元工程款仅获偿40%,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二次分配。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策略
  (一)未竣工工程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合同解除后,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仍享优先权。某烂尾楼项目重整中,承包人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成工程量,成功主张优先受偿。
  质量保证金处理
  若质保期未届满,管理人可暂扣部分款项,待质保期满后支付。某机电安装工程破产案中,承包人通过提供质量担保函提前解冻质保金。
  (二)关联交易追索
  法人人格否认
  若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主张“刺破公司面纱”。某建筑集团破产案中,法院认定子公司与母公司人格混同,判令母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撤销权行使
  对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某房企破产案中,管理人追回被低价转让的商铺,增加工程款受偿比例。
  五、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承包人应对策略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违约责任
  办理工程款抵押登记或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提高效率)
  施工管理阶段
  定期与发包人核对工程量,保留书面确认文件
  及时办理工程验收、结算手续
  关注发包人财务状况,提前制定风险预案
  (二)法律救济途径
  诉前保全
  发现发包人濒临破产时,可申请法院查封其财产。某承包人在发包人被申请破产前10日成功保全银行账户,后续优先受偿全额工程款。
  参与破产衍生诉讼
  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对债务人财产处置行为有异议的,提起撤销权之诉
  对重整计划损害权益的,申请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结语
  公司破产背景下,工程款追索需兼顾实体权利主张与程序规则运用。承包人应树立“风险前置”意识,在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债权维护等全流程强化法律管控;同时,灵活运用优先受偿权、撤销权等法律工具,在破产程序中争取最大权益。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及司法解释的完善,工程款债权保护机制将更加健全,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