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9-28 16:36:27 作者:
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
一、破产程序启动触发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与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继续履行决定权。这一条款确立了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其核心在于通过管理人统一判断合同存废,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目标。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供应商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交货期在破产受理日后三个月,供应商尚未备货,企业也未支付预付款。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十八条,在受理破产申请后45日内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避免了继续履行可能导致的财产损耗。
实务要点:
时间节点:解除权行使期限为破产受理日起二个月,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逾期视为解除。
通知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解除理由及生效时间。
例外情形: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破产法》的交叉适用,形成以下操作框架: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破产重整企业可实施经济性裁员,但需满足: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案例解析: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计划裁减200名员工(占职工总数15%)。因未履行提前三十日说明义务,被法院裁定撤销裁员决定,责令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终止。但需注意:
终止时点:以法院宣告破产日为准,而非受理日;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
特殊保护:对患病、工伤等职工,需按地方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实务操作:管理人应制作职工债权清单,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欠费等,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买卖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
在破产程序中,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等复杂问题,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处理。
(一)所有权保留合同的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选择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案例:某设备供应商与破产企业签订所有权保留合同,设备已交付但未付款。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供应商取回设备时发现设备已被转让。法院判决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设备市场价值与未付款差额。
(二)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解除合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主张适用该条款解除合同,但需证明买受人丧失履行能力。
实务建议:
管理人应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待履行合同台账;
对继续履行有利于破产财产增值的合同,优先选择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对可能引发诉讼的合同,提前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
四、租赁合同解除的争议焦点
破产程序中的租赁合同解除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裁判规则:
(一)继续性合同的履行义务判断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案例,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出租人的持续提供租赁物义务与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的解除权
若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管理人可依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但需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范围通常包括剩余租期租金差额、装修残值等。
风险提示: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后,若出租人主张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债权,该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若主张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认定为普通债权或共益债务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