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如何精准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时间:2025-09-25 10:52:45   作者:
   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如何精准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一方主张“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另一方坚持“婚后还贷属共同财产”——这种分歧背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的误解或滥用。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认定标准、实务操作要点及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解析离婚房产分割中共同财产的判定逻辑。
  一、认定标准:法定范围与特殊情形的“双重考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遵循以下标准:
  法定范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购买: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只要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即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继承或受赠: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未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则属于共同财产。例如,父母在遗嘱中未指定房产仅由子女继承,而是表述为“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继承”,则房产为共同财产。
  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若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房产增值部分及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属于共同财产。
  特殊情形:书面约定优先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约定应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
  婚前协议:双方在婚前签订协议,约定某房产归一方所有,即使该房产在婚后取得,仍按约定处理。
  婚后协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变更房产归属,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能生效。
  典型案例:在2025年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按双方贡献程度分割。
  二、实务操作要点:产权登记、资金来源与协议约定的“三重验证”
  产权登记: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
  房产产权登记是判定共同财产的重要依据,但需结合购买时间、登记时间综合判断:
  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婚后未变更登记,且无共同还贷或书面约定,通常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出资比例如何,均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仍属于共同财产。
  资金来源: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规则”
  若一方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需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婚前财产,且未与婚后财产混同:
  婚前存款专用账户:若一方将婚前存款存入专用账户,婚后仅从该账户支付购房款,且无其他资金流入,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父母全额出资: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与共同还贷:若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剩余款项由夫妻共同还贷,则房产增值部分及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属于共同财产。
  风险提示:若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如将婚前存款转入共同账户用于购房),则难以证明资金来源的独立性,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协议约定:书面形式与公证程序的“双重保障”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书面形式: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因举证困难难以被采信。
  公证程序: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例如,在2024年江苏省某市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双方签订房产归属协议但未公证,离婚时一方否认协议效力,法院因无法确认协议真实性未予采信。
  产权变更登记:若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因未履行物权变动程序而被认定为未生效。
  三、典型案例解析:从“个人财产”到“共同财产”的认定逻辑
  案例背景:2021年,张某与李某结婚。2020年,张某父母出资300万元为其购买婚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022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5年,双方离婚,李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律分析
  初始登记与资金来源:房产由张某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某名下,若无其他约定,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
  婚后协议的效力: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共同所有,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有效。
  产权变更登记的缺失: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影响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双方已通过协议明确房产归属,且协议签订于婚姻存续期间,法院可依据协议判决房产为共同财产。
  实务启示
  区分“物权变动”与“债权约定”:产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产生债权效力。即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影响房产分割。
  重视书面协议与公证程序:在涉及房产归属的约定中,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增强证据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结语:离婚房产分割中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法律对“财产来源”与“婚姻关系”的双重考量。当事人需在尊重法律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证据收集与协议约定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不保护“疏于举证者”,但也不会纵容“恶意隐瞒者”——唯有理性应对,方能实现房产分割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