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中员工工资与供应商债权的清偿优先级法律较量
时间:2025-09-08 09:48:03   作者:
   公司破产清算中员工工资与供应商债权的清偿优先级法律较量
  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利益争夺战”中,员工工资与供应商债权孰先孰后,不仅关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更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社会价值三个维度,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
  一、法定清偿顺序的立法逻辑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通过“四级清偿顺序”构建了权益保护金字塔:
  职工工资的优先性基础
  立法将职工工资列为第二清偿顺序首位,基于以下考量:
  生存权优先:工资是劳动者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唯一来源;
  劳动债权特殊性:与供应商的商业债权不同,劳动债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可替代;
  社会稳定功能:优先保障职工权益可减少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供应商债权的普通性定位
  供应商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其清偿率取决于破产财产剩余情况。例如,在2025年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供应商债权受偿率仅为8.7%,而职工工资全额受偿。
  二、司法实践中的优先性认定标准
  工资范围的司法界定
  法院通常将以下款项纳入工资优先清偿范围:
  固定工资与浮动奖金;
  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延期支付款项;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等法定补贴。
  争议案例:某科技公司破产时,管理人主张将员工股权激励收益排除在工资范围外,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与劳动贡献直接相关的货币性收入”,应优先清偿。
  供应商债权的例外情形
  若供应商能证明其债权具有“劳动债权属性”,可能突破普通债权限制:
  劳务外包债权:如供应商为破产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未支付的劳务费可参照工资优先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仅限于工程本身变现价值。
  三、破产程序中两类债权的冲突解决机制
  管理人审查规则
  管理人需在债权申报期内完成债权性质认定,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职工对工资债权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复核或直接起诉。
  法院强制裁定权
  若债权人会议对工资债权有争议,管理人可申请法院裁定。例如,在某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裁定将拖欠的2.300万元职工工资列为第一顺位清偿,驳回供应商提出的“按比例分配”请求。
  跨境破产中的协调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境外企业破产涉及境内职工权益的,适用中国法律优先清偿。2025年某跨国集团中国子公司破产案中,境内员工工资优先于境外母公司债权受偿。
  四、社会价值平衡与制度完善
  优先清偿的边界争议
  学术界对“工资优先无限扩张”存在质疑:
  过度保护风险:可能诱发企业恶意破产以逃避债务;
  债权人利益失衡:供应商作为商业合作伙伴,其权益亦需合理保障。
  现行法的平衡设计
  立法通过以下制度限制工资优先权滥用:
  工资债权时效限制: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的工资债权优先清偿;
  高管工资限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偿;
  虚假申报惩罚:职工虚构工资债权的,管理人可追回款项并处罚。
  未来改革方向
  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出:
  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基金”,由政府财政托底欠薪清偿;
  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正式破产前与职工协商债务调整;
  扩大“劳动债权”范围,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补充社保纳入优先清偿。
  五、对市场主体的启示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按比例预留应急资金;
  定期审计供应商合同,明确债权性质及清偿风险;
  破产前主动与职工协商债务重组,避免司法强制清算。
  对供应商的风险防控
  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付款;
  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保证金、抵押物);
  关注买方财务状况,及时通过诉讼保全资产。
  对劳动者的权益维护
  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加入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监督工资支付;
  发现企业拖欠工资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结语: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之争,本质是生存权与财产权、个体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博弈。现行法律通过“职工工资优先清偿”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划定了权益保护的底线。未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破产审判专业化提升,这一制度将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