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诈骗罪认定:2025年最新判例与法律解析
时间:2025-08-26 16:25:14   作者:
   工程建设合同诈骗罪认定:2025年最新判例与法律解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工程建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一)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典型表现
  虚构工程主体:如2025年青海格尔木案中,刘某某伪造《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虚构"项目总承包方"身份。
  虚假担保:甘肃嘉峪关王某案中,被告人伪造某公司挂靠协议及转款凭证,诱导被害人支付保证金。
  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明知无履行能力仍签订合同,且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行为:合同签订或履行中的欺诈手段
  法定情形
  以虚构单位或冒用名义签约(如伪造第三方公司印章)。
  使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担保(如PS技术制作的虚假文件)。
  部分履行诱导全面履约:湖南怀化案中,李维广通过部分工程款支付骗取信任,后续拒付剩余款项。
  收受财物后逃匿:艾振兵、邓玉时在骗取工程款后失联,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
  (三)数额标准:达到"数额较大"以上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
  (注:2025年最新判例显示,青海格尔木案涉案400万元属"数额巨大",甘肃嘉峪关案涉案61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典型案例分析与司法实践
  (一)青海格尔木刘某某合同诈骗案(2025年)
  案情:刘某某伪造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等文件,以"项目总承包方"名义与3名受害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保证金400万元。
  判决: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启示
  伪造关键文件(如授权书、施工合同)是常见手段,需通过公章鉴定、合同备案查询等手段核实真实性。
  跨省作案时,资金流向追踪成为关键证据。
  (二)湖南怀化李维广系列合同诈骗案(2022年)
  案情:李维广通过伪造政府BT合同、虚报工程量等方式,骗取交投公司工程款超3000万元。
  判决:主犯李维广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艾振兵、邓玉时分别获刑3年6个月、5年6个月。
  启示
  政府工程中,虚构工程量、以次充好(如使用普通混凝土冒充抗渗混凝土)是典型手段。
  审计部门与施工单位的"合作造假"需重点防范,可通过第三方造价鉴定打破利益链条。
  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
  三查原则
  查项目: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工程备案信息。
  查资质: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原件,并登录"四库一平台"验证。
  查资金:对大额保证金要求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生效"。
  增设"如发现虚假陈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条款。
  (二)合同履行阶段
  证据固定
  施工过程证据:保留材料采购发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监理例会纪要。
  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电子数据需公证保存,避免口头约定。
  资金监管
  对预付款、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要求发包方支付至项目专用账户。
  定期核对银行流水与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是否一致。
  (三)争议应对阶段
  刑事报案时机
  发现对方失联、转移资产等逃匿迹象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资产。
  民事维权路径
  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时,同步申请造价鉴定,固定虚假工程量证据。
  对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提起连带责任诉讼,扩大追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