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五大核心条件:2025年实务指南
引言:破产清算的法定门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企业申请破产清算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大条件。本文结合北京、上海等地典型案例,解析申请条件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法定申请条件详解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客观标准:债务人对已到期的合法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无法偿还
证据要求: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合同、对账单等)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证明(如催款函、诉讼文书)
债务人未清偿的证明(银行流水、执行裁定书)
2.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不抵债: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低于负债总额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资产总额超过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负责人
已停止经营,主要财产被查封
二、申请主体与材料清单
1. 申请主体
债务人自行申请: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持股2/3以上表决权)
债权人申请:需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解散后未清算的,由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
2. 必备申请材料
材料类型 |
具体内容 |
实务要点 |
主体资格证明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需提供最新年检版本 |
决议文件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
财务凭证 |
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
需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债权债务清单 |
债权清册、债务清册 |
需列明债权人/债务人信息及金额 |
职工情况说明 |
职工名册、工资清单、安置预案 |
需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
涉诉情况 |
未决诉讼清单、执行裁定书 |
需列明案件进展及标的额 |
三、实务操作流程
1. 诉前准备阶段
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资不抵债
职工安置: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并与社保部门沟通欠缴费用处理
财产保全:对易贬值财产申请诉前保全,防止财产流失
2. 立案审理阶段
管辖法院:企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重点:
债务人抗辩:对资产状况、清偿能力提出异议
债权人举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链
法院审查:对财务凭证、涉诉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3. 清算执行阶段
管理人指定:法院摇号指定律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财产处置: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表决
费用优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债权人成功申请破产清算
上海某贸易公司债权人,在债务人拖欠货款180天后,提交生效判决书、催款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案例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申请破产,提交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法院审查后指定管理人接管,最终通过财产变价清偿全部债务。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跨境企业破产
法律适用:参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国际协作:通过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机制,协调境外财产处置
2.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各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的,可申请合并破产
程序合并:为提高效率,可申请程序合并但保留各企业独立人格
本文通过解析最新司法案例,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等规定,为读者提供从申请条件到实务操作的全流程指引。建议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法律顾问"机制,在资不抵债初期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