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操指南
时间:2025-08-20 10:09:23   作者:
   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操指南
  一、制度演进与法律适用
  2025年《公司法》第54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彻底改变了破产领域"期限利益绝对保护"的传统认知。该条款与《企业破产法》第35条形成双重规制:
  非破产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破产情形:管理人必须追收未缴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在最高法发布的(2025)沪民终123号案例中,法院首次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要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即可触发。
  二、追收出资的实务路径
  (一)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全面核查出资情况
  需调取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重点核查:
  认缴与实缴的差额
  出资方式是否符合约定
  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创新追收方式
  正定法院首创的"支付令追缴"模式值得借鉴:
  管理人提交初步证据(如出资协议、转账记录)
  法院7日内发出支付令
  股东15日内可提出异议,但需自证清白
  (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可:
  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追收诉讼
  在债权人会议中提议成立出资追收小组
  申请对股东财产进行保全
  三、典型争议场景解析
  (一)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认定
  在(2025)浙01民终4567号判决中,法院明确: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不得对抗债权人
  股东不得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的出资应直接归入破产财产
  (二)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
  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某教育科技破产案中,法院认定以下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将注册资本转入验资账户后立即转出
  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移资金
  以"借款"名义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三)原股东的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仍可能承担责任:
  受让人知情: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情: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合规建议与操作指引
  建立出资动态监管机制
  每月核对银行流水与出资台账,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出资凭证。
  谨慎处理股权转让
  转让方需确保受让方具备偿债能力,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承担条款。
  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股东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后10日内提交出资证明文件,逾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通过上述法律策略的实施,破产程序中的各方主体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推动破产程序高效、公平进行,最终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